在港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

*本文转载自椰子帮香港

香港与内地推进司法互通,其中一项司法互助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

前段时间,此消息一出便传得沸沸扬扬,坊间出现了很多言论:

“未来香港法院可根据内地法院判决结果,不用重新审理,直接强制冻结香港资产!”

“两地司法互通,信息要交换互通了!”

“新加坡又可以吃一波香港的红利,躺赚得不要不要的!”

当时,大批自媒体将此举称之为“司法巨变”大肆渲染,搞得大家人心惶惶,都在想要不要换个市场进行资产配置......

然而,事件发酵至今,这些说法真实性得以检验了吗?香港资产真的变得不安全了吗?

——当然不是!以上言论,现在香港律政司统统辟谣!

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这项法例的来龙去脉。虽然《安排》下周一正式生效,但不少人仍然一头雾水!

“司法互通”到底是什么意思?适用于哪些情形?真的无须“北上”就可以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香港资产能被内地充公?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为你解析其中的细节!

1月29日正式实施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单说是香港和内地可执行对方的「民商事案」判决,令犯案人不能因不在境内而逃避法律制裁

两地相关部门早在2019年两地已签署安排,立法会于2022年10月通过相关草案,在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

什么是「民商事案」?

一般人对「刑事」和「民事」案比较熟悉,但究竟什么是「民商事案」?

根据中国内地的法律语言,民商事案包括民事和商事两部分。

 

  •  

    民事部分主要针对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

     

 

「合同、担保与借贷」

「民事侵权」

「婚姻家庭与继承」

「劳动争议」

「诉讼与仲裁」;

 

  •  

    商事部分则涉及商主体(商人)的法律问题,分为:

     

 

「破产、重整与清算」

「保险与信托」

「财务规划」

「海商海事」等。

但根据律政司的文件,有一系列案件类别豁免于这个安排的涵盖部分,例如破产、遗产、若干婚姻纠纷、供养父母、监护权、知识产权、海事、选民资格、失踪死亡等等。

「民商事法安排」有何好处?

香港与中国内地实行一国两制,原则上不可以跨过深圳河执行各自法庭判决。

例如:

以往内地人犯下罪行后若潜逃香港,当事人需要在香港法院再次提出繁复而昂贵的诉讼,才能将其绳之以法。

 

  •  

    但现在只要内地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登记,而被告并不反对,香港就可以执行内地判决;

     

  •  

    反之在香港各级法院被判刑后逃回内地,也可以用相同概念令他在内地服刑。

     

 

律政司认为,此安排大大减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情绪压力,特别提到可为跨境婚姻带来更大保障,以及提升香港作为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内地可充公在港资产?

不少内地人都希望通过配置境外资产来应对单一货币风险,加上内地外汇管制有收紧趋势,大大吸内地引资金近年涌港开设户口或购入资产。

香港与内地司法互通的消息一出,就被许多媒体拿来大作文章、渲染恐慌情绪。他们混淆概念,宣称该条例实施后,如果当事人在内地被起诉、冻结资产后,香港便能立刻获得该信息,直接冻结当事人的在港资产。

然而这些消息,连香港律政司都看不下去了,赶紧出来辟谣!据香港律政司发言人本周澄清,以上言论,全都不是真!

1、不会共享司法信息

《安排》仅用于民事、商业纠纷,不适用于刑事犯罪。两地仅设置了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如果申请人想要在另一地申请执行,需要向原法院申请判决书副本与证明书,完全由当事人主导!

例如:

张三与李四在内地有了纠纷,但是李四已经去了香港,张三想要在香港起诉李四,就需要自己向内地原审法院调取材料。并非是张三想要起诉,香港法院就能直接向内地调取判决书等材料。

这个申请执行判决的机制,绝非向两地司法机构交换资源,因此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2、内地判决非自动生效

当《安排》生效后,内地的判决并不会在香港生效。

 

  •  

    想要在香港承认内地的判决,需要由当事人主导,经过四道检验后才能在港生效;

     

  •  

    在香港法院承认内地判决书后,申请人还需要自行向香港法院证明被执行人的在港财产情况

     

 

例如:

张三与李四在内地具有经济纠纷,张三欠李四100万,但张三在内地的资产有80万,不足以抵消债款。

李四想要追回剩下的20万,跑到了香港起诉张三,通过了四道检验,他看到张三在香港的生活过得非常滋润,开法拉利,混迹各种酒局,但是李四并没有办法拿到张三在香港有资产的证据

在香港法院看来,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则没办法宣判强制执行。

李四想要获得张三的在港财产证据是非常难的,毕竟香港拥有《私隐保护条例》,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并不互通,很难查到。一一举证所耗费的时间、金钱成本都相当高。

香港与内地实行“司法互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当事人在两地法院就同一争议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从而改善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

也就是说,香港与内地的此类司法互通是为了“更快速、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并非像坊间所传的“人在内地犯事,香港马上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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